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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华锋与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锋,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905号原告:华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兴来,男,汉族。被告: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84922-9,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开发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汪勇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华锋与被告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汇今纸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锋的委托代理人刘兴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金纸业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锋诉称:2012年4月,华锋到汇今纸业工作,任工程师一职,双方约定工资为10000元/月。至2012年12月,汇今纸业只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尚欠60000元未支付,汇今纸业确认尚欠华锋的工资数额,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汇今纸业给付拖欠的工资60000元。被告汇今纸业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华锋在汇今纸业工作,担任工程师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月,华锋离开汇今纸业。后双方为劳动报酬发生纠纷。2013年2月1日,双方在相关部门协调下,制作了《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协商发放)》、《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第四次)》,上述表中载明华锋每月工资10000元,6-11月工资60000元,12月工资10000元,已发放10000元。审理中,本院对上述两张发放表进行了核实,上述事实,有加盖东台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印章的工资发放表两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汇今纸业欠原告华锋工资的事实清楚,有《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协商发放)》和《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第四次)》证据证实,原告华锋主张被告汇今纸业给付工资6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汇今纸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因不到庭而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华锋工资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江苏汇今纸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0×××21)。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美萍代理审判员  于志丽代理审判员  翟玉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小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