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桂兰与邵繁荣、陈芬花、徐亮、冯正云、邵广链、杨晨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兰,邵繁荣,陈芬花,徐亮,冯正云,邵广链,杨晨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赵桂兰,女,汉族,1958年3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邵繁荣,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陈芬花,女,汉族,1976年7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徐亮,男,汉族,1979年7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冯正云,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邵广链,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杨晨虎,男,汉族,1977年11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赵桂兰与被执行人邵繁荣、陈芬花、徐亮、冯正云、邵广链、杨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邵繁荣、陈芬花、徐亮、冯正云、邵广链、杨晨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桂兰139340.28元及利息,诉讼费1543.40元,合计140883.68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赵桂兰的要求,被执行人邵繁荣、陈芬花、徐亮、冯正云、邵广链、杨晨虎应给付案款140883.6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依法进行了冻结,现通过划拨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存款92400元,剩余案款48483.6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赵桂兰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巴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晨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