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龚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岱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抓获,2月10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岱检公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25日,在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长城路天乐坊停车场,被告人龚某骗取被害人信任,将被害人田某的“鲁J×××××”的奔腾B50轿车借走,并于当日以37000元价格卖给王某乙。经鉴定,奔腾汽车价格54600元。2、2014年10月27日,在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福盈天际售楼处北侧二院停车场,被告人龚某骗取被害人信任,将被害人董某的“鲁J×××××”的红色荣威轿车借走,并于当日以70000元价格卖给付某甲。经鉴定,荣威汽车价格123800元。3、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龚某虚构其归还银行贷款等事实,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丙夫妇现金15500元。4、2015年1月份,被告人龚某虚构孩子生病,经营手机生意等事实,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高某现金24000元。5、2015年1月份,被告人龚某虚构孩子生病,父亲摔伤打石膏等事实,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霍某现金3400元及小米IS手机一部。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25日,在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长城路天乐坊停车场,被告人龚某以孩子生病需要用车为由,通过戴某介绍,将被害人田某的“鲁J×××××”奔腾B50汽车借走,并于当日以37000元价格卖给王某乙。经鉴定,该奔腾汽车价格为54600元。2、2014年10月27日,在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福盈天际售楼处北侧二院停车场,被告人龚某以孩子生病需要用车为由,通过宋某介绍,将被害人董某的“鲁J×××××”红色荣威汽车借走,并于当日以70000元价格卖给付某甲。经鉴定,该荣威汽车价格为1238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报警、破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31日,由宋某报警,泰安市公安局粥店派出所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11月1日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于2015年2月9日在菏泽市牡丹区将网上逃犯龚某抓获。(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龚某基本户籍情况。2014年11月11日对龚某网上追逃。(3)提取笔录、旧车交易合同书证实:被告人龚某签订合同将田某的奔腾B50汽车,以37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将董某的荣威550汽车,以70000元的价格卖给付某甲。(4)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红色荣威汽车、奔腾汽车经依法扣押后,分别发还被害人田某、董某。(5)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泰安市机动车详细查询证实:车号为鲁J×××××荣威汽车车主登记为董某。车号为鲁J×××××的汽车车主登记为田某。车号为鲁J×××××的威志汽车车主登记为付某乙。2、证人证言:(1)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龚某以孩子生病为由向他借车用,他就将董某的荣威550汽车借给龚某,以后无法联系龚某,后来知道龚某将该车卖给付某甲。(2)证人戴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龚某以表弟结婚为由向其借车,通过他介绍,田某将奔腾B50汽车借给龚某,后一直无法联系龚某。(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他与王某乙一块合伙做二手车收购生意,王某乙负责联系车及办理手续,他负责提供资金,2014年10月25日,经王某乙联系,他支付了37000元购买龚某一辆奔腾轿车。(4)证人王某甲、赵某证言证实:龚某的父亲龚尚友共借王某甲12000元,一直未还。2014年10月21日,龚尚友和龚某一起到王某甲处借车,之后将王某甲的雪铁龙汽车的行驶证和保险标志调换成假的,王某甲质问龚某和龚尚友时,龚某借机溜走,龚尚友和龚某还将一辆夏利威志轿车放在王某甲处。(5)证人付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龚某将一辆荣威550汽车开到了付某甲的二手车店要卖给他,他和父亲给了龚某5万元现金和一辆威志汽车购买了荣威汽车,他给龚某打电话过户时,龚某电话关机了,就联系车主董某,董某并不知道卖车的事情。(6)证人付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龚某以7万价格卖给他和儿子付某甲一辆红色荣威550型轿车(鲁J×××××),他给了龚某5万元现金,用一辆威志汽车顶了2万元。第二天再给龚某打电话,龚某的电话关机了,他找到车主一起报案。(7)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5日,龚某以37000元价格向其销售了车主为田某的一辆鲁J×××××奔腾B50汽车,销售车时龚某称田某系其哥哥,双方定于27日过户,过户时无法联系龚某。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董某陈述:他将鲁J×××××荣威550汽车借给朋友宋某。2014年10月28日付某乙给他打电话让他去过户。他就和宋某到了新泰,才知道龚某以7万元价格把他的荣威550汽车卖给付某乙。(2)被害人田某陈述:2014年10月25日他把奔腾B50汽车借给朋友戴某,戴某又把车借给了龚某。后来一直联系不上龚某。4、被告人龚某供述:因为他借了高利贷,就诈骗朋友汽车卖掉后还钱。他通过戴某联系借了田某的汽车以37000元卖给王某乙。通过宋某借了荣威汽车以70000元卖给付某乙。5、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鲁J×××××奔腾B50小型轿车价格为54600元;鲁J×××××荣威小型轿车价格为123800元。价格认定基准日为2014年10月26日。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证人戴某辨认笔录:经戴某辨认以借车为名从其手中开走田某的鲁J×××××黑色奔腾B50汽车的男子为龚某。(2)证人王某乙辨认笔录:经王某乙辨认向其销售鲁J×××××黑色奔腾B50汽车的男子为龚某。(3)证人宋某辨认笔录:经宋某辨认以借车为名从其手中开走董某的鲁J×××××红色荣威汽车的男子为龚某。(4)证人付某乙辨认笔录:经付某乙辨认向其销售鲁J×××××红色荣威汽车的男子为龚某。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于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诈骗王某丙现金15500元和2015年1月份诈骗高某现金24000元以及诈骗霍某3400元和小米IS手机的事实,经审理认为,以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闫 霞人民陪审员 李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子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