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盛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部门均无任何信息,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剑峰审判员 黎 波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兴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