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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万兵与惠州建邦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万兵,惠州建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0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万兵,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临江。委托代理人:张世兵,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建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马晓明,职务: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陈万兵因与惠州建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三终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万兵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1.没有查清陈万兵是××;2.没有查清陈万兵是××而请假;3.没有查清陈万兵是××已丧失劳动能力。(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陈万兵因身患××,建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综上,陈万兵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陈万兵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建邦公司解除与陈万兵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建邦公司应否支付陈万兵请求的各项费用。关于建邦公司解除与陈万兵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一审判决对此已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与分析,二审判决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在此不再赘述。对于陈万兵主张其是××,导致其不能上班,不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因此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因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建邦公司是否应支付陈万兵请求的各项费用问题。对此,一审、二审判决逐项进行了分析和认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陈万兵再审申请提出其患有××,建邦公司应支付其医疗补助费的问题,如前所述,涉案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是陈万兵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致,而非因陈万兵患××所致,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不能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的规定,从而驳回陈万兵要求建邦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陈万兵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陈万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万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兴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