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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东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叶卓汉与林楚杰、蓝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卓汉,林楚杰,蓝宗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东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叶卓汉。被告林楚杰。被告蓝宗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卓汉诉被告林楚杰、被告蓝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卓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卓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卓汉负担。审判员 林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