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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肇钞与曾秀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被告:曾某某,女,1990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剑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