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图门诉陈飞龙、姜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门,陈飞龙,姜秀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图门,男,1955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陈飞龙,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姜秀明,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图门诉被告陈飞龙、姜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飞龙、姜秀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图门诉称,二被告系夫妻,被告陈飞龙于2009年9月6日购买我一匹马,价值3200.00元,定于2009年10月6日前给付。如逾期每月另给付100.00元。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200.00元及逾期利息6800.00元(2009年9月6日至2015年5月6日,每月100.00元),合计13000.00元。被告陈飞龙未答辩。被告姜秀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被告陈飞龙于2009年9月6日从原告购买一匹马,价值3200.00元,定于2009年10月6日前给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如逾期每月给付违约金100.00元,并于2009年10月6日、11月6日、12月6日三次向原告重新出具原基数上加违约金100.00元的欠据,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3200.00元及逾期利息。证明上述事实依据有,原告的相关陈述,被告陈飞龙向原告图门出具的欠据四枚相互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陈飞龙的欠据予以佐证,二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庭审中,原告要求按2%利率计算利息,不超出违约金约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飞龙、姜秀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图门欠款3200.00元及利息4672.00元,合计78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宝审 判 员 慧 敏人民陪审员 张格日乐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伊和白乙拉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