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无锡紫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洪全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紫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洪全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2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紫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全杰。委托代理人顾坚,无锡市崇安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无锡紫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洪全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2015)惠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无锡紫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无锡紫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无锡紫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无锡紫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妍代理审判员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嘉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