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立东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立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刑执字第1164号罪犯黄立东,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立东犯强奸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1年3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立东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减报减刑期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立东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5年4月份已获奖励分105.9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立东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立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200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长程审判员 魏 岚审判员 张 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清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