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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中法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单海瑞、徐珊珊与许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海瑞,徐珊珊,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单海瑞。申请执行人徐珊珊。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申验,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许伟。申请执行人单海瑞、徐珊珊与被执行人许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株中法民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伟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单海瑞、徐珊珊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287.50809万元。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株中法民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对许伟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旿审判员 伍 狄审判员 高辉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