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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2月5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青江,男,汉族,1953年7月1日生,住汝州市,系王某之父。被告邵某,男,1979年3月10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