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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曾峰与朱继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峰,朱继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曾峰,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朱继党,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巨商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张以平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昌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