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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与郭学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郭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由君,系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关文,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光盛,系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学山,住所地靖宇县。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与郭学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执行人给付借款8674元,诉讼费76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郭学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靖宇县支行帐户强制划拔被执行人存款932.24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靖宇县支行,尚欠7714.76元。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故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7714.76元,诉讼费766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关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