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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三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甸信用社与于宝莲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甸信用社,于宝莲,孙立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三初字第00208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甸信用社,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负责人:刘景勇,该信用社主任。被告:于宝莲,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孙立选,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甸信用社诉被告于宝莲、孙立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甸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甸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