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尚XX与季学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XX,季学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358号原告尚XX,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告季学孜,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XX与被告季学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XX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学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尚XX负担。审判长 张 蕾审判员 肖 葵审判员 张广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