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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建霆 法定代理人李善菊 陈兆云与李全才饲养动物伤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霆,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理人陈兆云,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系申请执行人之父。法定代理人李善菊,女,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李全才,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陈建霆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全才支付医疗费1853.8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10.93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3364.73元。2015年08月10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37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全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3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兆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