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保字第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宸淅与被告段小华、徐志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案民事解除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宸淅,段小华,徐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71-1号申请人杨宸淅,男,2011年7月10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郑栓栓,女,1988年6月4日生,汉族。系杨宸淅之母。被申请人段小华,女,1973年2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徐志强,男,1972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杨宸淅与被申请人段小华、徐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确民保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段小华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徐志强的豫QD81**号轿车,现被申请人段小华、徐志强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段小华、徐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段小华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徐志强的豫QD81**号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