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民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来广与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刘来广。委托代理人夏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春色江南丝竹苑2幢106室。法定代表人李全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富,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广与被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来广撤回对被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