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少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171号原告王某甲,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山东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市场部副经理,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赵承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祭某某,女,1976年1月31日生,汉族,百盛集团必胜客餐厅和谐广场店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济南市中鲁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红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承霞、被告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11月13日在济南市市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8月27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冷战,无共同语言,感情完全破裂,现已分居两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被告祭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原告主张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冷战,无共同语言,导致感情完全破裂,是完全不属实的,是欺骗法院,坑害当事人的错误行为。被告结婚后,认真履行着做妻子的责任和义务,对上孝敬公婆,对下照顾孩子,是贤妻良母,邻居皆知。原告在上海上班,我每年探望几次,聚少离多,夫妻见面感情有加,没有时间和机会经常相聚,怎么还会出现经常冷战,无共同语言呢。原告说双方分居两年,纯属谎言。我2015年7月7日最后一次去上海的车票至今还留着。原告离婚的真正原因是社会现象所导致,环境改变了他扭曲的人生。原告婚后没尽到孝敬老人,照顾妻子、孩子的义务,把重担推向一个弱女子,现在反而又想抛弃结发妻子,自己逍遥快活,请问天理何在,法理何寻。双方由于两地分居,相隔甚远,沟通相对减少,但尚未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被告相信双方会共同努力,共同承担起社会、家庭的责任和义务。被告也有决心改变自己,抽出一定时间多看望原告几次,照顾好老人和孩子,让原告无后顾之忧,干好工作,夫妻之间相互理解,相���沟通,双方都以家庭生活为重。我坚信通过共同努力,我们一定会和好如初的,双方有感情基础,有好的工作、事业,会建立一个和谐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8月27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来由于性格不合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矛盾,未能得到及时化解。原告主张双方自2013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双方没有分居。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为由,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生育子女,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证明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后来由于性格不合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矛盾未能及时得到化解,但尚有和好可能。希望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尽快化解夫妻生活中的不和谐因素,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原告主张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不同意离婚,表明其尚有和好的愿望,应给其和好的机会。综上,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