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肖某乙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肖某甲,女,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被告肖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原告肖某甲与被告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乙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甲诉称,原、被告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3月7日生一男孩肖某丙,现随原告生活。2012年后,被告不务正业,两人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逐渐淡薄,被告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原告和孩子的经济来源全靠在外打工挣钱维持。自2013年3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肖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共同债务33000元由被告付给原告15000元,此债务由原告偿还,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被告肖某乙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0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3月7日生一男孩肖某丙,现随原告生活。近年来,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主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一子,双方都应珍惜感情,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虽对夫妻感情有所伤害,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甲要求与被告肖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鹏人民陪审员 赵夏民人民陪审员 吕艳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