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陈某某、南华县一街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樊某某,陈某某,南华县一街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2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69年12月7日生。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0年1月3日生。被执行人南华县一街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陈某某、南华县一街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5)南执字第217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102.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现确认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由三被执行人支付杨某某的劳务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由三被执行人支付杨某某的劳务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芝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