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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民初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万顺与阆中市沙溪街道办事处瓦口隘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万顺,阆中市沙溪街道办事处瓦口隘村村民委员会,杜书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4321号原告罗万顺。委托代理人王敏,男,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阆中市沙溪街道办事处瓦口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维。被告杜书林。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二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万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唐开国审判员  任洪才审判员  罗心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露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