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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康与陈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康,陈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518号原告:赵康,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祥,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灯,男,汉族,居民,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委托代理人:姜祥满,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康与被告陈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赵康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康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康负担。审判员  余绍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