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克勤与张超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勤,张某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43号原告孙某勤。委托代理人彭某斌,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雄。委托代理人韩某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孙某勤诉被告张某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1060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30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璇 娟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彦(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