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胡一×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times,张×&times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560号原告胡一×,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胡二×(原告父亲),农民。被告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一×诉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一×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 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贵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