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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胡一×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times,张×&times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560号原告胡一×,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胡二×(原告父亲),农民。被告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一×诉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一×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 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贵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