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合肥捷强广告有限公司与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捷强广告有限公司,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03号原告:合肥捷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程进松。委托代理人:张子建,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洪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捷强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捷强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捷强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合肥捷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