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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郭毅与丁明文、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毅,丁明文,盛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商初字第221号原告:郭毅,居民。被告:丁明文,居民。被告:盛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毅诉被告丁明文、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郭毅负担。审判员  庄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