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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与浙江峰帆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康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浙江峰帆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康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负责人王启军。被执行人浙江峰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被执行人舟山市康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军。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与浙江峰帆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康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2015)舟定执民字第143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4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