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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李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星。委托代理人:陈鑫剑,1981年11月4日。被告:李峰。委托代理人:李锡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李峰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里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 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