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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柳长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长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391号原告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展览馆路046号第001栋601房。法定代表人罗勇,总经理。被告柳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柳长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