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刑监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庞玉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日刑监字第18号庞玉峰:你为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对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4)岚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及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庞玉峰没有抗拒执行,未收到执行通知书。有的证人是协助法院工作的人员,不应采纳其证言。二审法院讯问庞玉峰时,不如实记录,还决定不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你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隐藏、转移被执行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你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关于“没有抗拒执行,未收到执行通知书”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都可以成为证人。且原判决、裁定采纳的多份证人证言内容一致,均证实了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本案没有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故你关于“有的证人是协助法院工作的人员,不应采纳其证言”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发现,你本人曾在二审卷宗中的讯问笔录中自行添加部分内容,法院工作人员未有不如实记录的情形。另,二审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案件审理方式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你关于“二审法院讯问庞玉峰时,不如实记录,还决定不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