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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国忠、刘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刘国忠,刘霞,刘光义,张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国忠。被执行人刘霞。被执行人刘光义。被执行人张秀云。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刘霞、刘光义、刘国忠、张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135311.35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案件款利息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如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