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绍兴县越王制衣有限公司、绍兴县佳禾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县越王制衣有限公司,绍兴县佳禾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李荣良,李昭仙,高海根,朱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7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负责人:何春晓,系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越王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李荣良。被执行人:绍兴县佳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杨银方。被执行人:绍兴县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朱坚良。被执行人:李荣良。被执行人:李昭仙。被执行人:高海根。被执行人:朱婉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县越王制衣有限公司、绍兴县佳禾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李荣良、李昭仙、高海根、朱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海根名下的房产已另案首轮查封,且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除上述查封财产外被执行人绍兴县越王制衣有限公司、绍兴县佳禾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李荣良、李昭仙、高海根、朱婉凤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27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水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