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郝XX与李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郝XX,女,成年,汉族,应县人,现住应县。被告李XX,男,成年,汉族,现住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琼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