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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桑安明与杨建华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767号原告桑安明。委托代理人郭平,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闫小利,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华。委托代理人马李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安明诉被告杨建华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安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1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杨占民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人民陪审员  王福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