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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西安京西双鹤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渭南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66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京西双鹤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文,住所地西安市户县画展路4号。被执行人渭南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赫玉军,住所地渭南市渭河大街东段南侧。本院在执行西安京西双鹤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渭南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278007.9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35520元、执行费26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2270325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已从案件款中扣除了退回的货款179280元),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代缴了执行费26800元,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