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季XX与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XX,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281号原告:季XX,女,汉族,36岁。被���:徐XX,男,汉族,41岁。原告季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2015年10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武光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XX、被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季XX诉称:季XX与徐XX于2013年在网上相识,于XXXX年XX月份同居生活,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季X。婚前徐XX自称系公安局局长,季XX婚后才知徐XX系无业游民,且系再婚,与其子徐X共同生活。由于相互了解太少,季XX与徐XX至今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在季XX在娘家生孩子期间,徐XX对季XX及孩子不闻不问,故告诉来院要求与徐XX离婚,孩子由季XX抚育,徐XX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000.00元,诉讼费由徐XX承担。徐XX辩称:徐XX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季XX与徐XX于XXXX年XX月份同居生活,于XXXX��XX月XX日登记结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季杰。季XX自述:婚前徐XX自称系公安局局长,季XX婚后才知徐XX系无业游民,且系再婚,与其子徐X共同生活。由于相互了解太少,季XX与徐XX至今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在季XX在娘家生孩子期间,徐XX对季XX及孩子不闻不问。现季XX告诉来院要求与徐XX离婚;孩子由季XX抚育,徐XX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000.00元;诉讼费由徐XX承担。认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认为:季XX与徐XX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双方之间虽有矛盾,但是经过双方的化解不是没有消除的可能。且季XX在庭审中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应驳回季XX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季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季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