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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刑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40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2015年7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与王某某、杨某某、李甲、李乙(四人均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某大学附近闲聊过程中,李甲提出杨某某在9日晚嫖娼过程中,曾与陈某某(X,X岁)一同吸食过冰毒,可以公安人员查获吸毒者的方法,迫使陈某某交罚款搞些钱,其他人均表示同意,并约定由王某、王某某、李甲冒充公安人员和吸毒人员,杨某某、李乙在外接应。后李甲将陈某某约至长安区韦曲某某宾馆某房间,在房间内,王某和王某某冒充公安人员,并制造李甲吸毒被抓的假象,后以陈某某亦吸食毒品为由,要进行处罚,出于恐惧,陈某某同意交罚款。后王某某跟随陈某某从中国农业银行长安支行取出人民币5000元,交于王某。将钱拿到手后,王某让陈某某离开现场。事后,王某分别给王某某等四人每人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同某某证言;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限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恕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