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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山市电线电缆厂与马江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江斗,唐山市电线电缆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江斗,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金正,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电线电缆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丁官营东侧。法定代表人:徐良,任厂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利,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江斗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柳青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琛、安丽艳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启霞担任本案记录,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江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正,被上诉人唐山市电线电缆厂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小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马江斗。审 判 长  李柳青代理审判员  陈 琛代理审判员  安丽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