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柴文科与严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文科,严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96号原告:柴文科,农民。被告:严立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文科与被告严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文科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文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