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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柴文科与严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文科,严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96号原告:柴文科,农民。被告:严立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文科与被告严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文科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文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