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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焕富诉被告新浦建设集团公司驻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新浦建设集团公司、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富,新浦建设集团公司驻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新浦建设集团公司,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1535号原告李焕富,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新浦建设集团公司驻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负责人苗杰峰。被告新浦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董事长。被告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建军,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焕富诉被告新浦建设集团公司驻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新浦建设集团公司、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浦建设集团公司驻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新浦建设集团公司、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焕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李焕富负担。审 判 长  齐富在代理审判员  艾婧超人民陪审员  糜玉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