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卓庆荣与王智迪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庆荣,王智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卓庆荣,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王智迪,男,汉族,1983年5月6日出生,住三明市。申请执行人卓庆荣与被执行人王智迪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戴清来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忠审 判 员  甘峰才代理审判员  朱国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