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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康铭申请执行彭定勤、安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铭,彭定勤,安玉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唐铭,男。被执行人彭定勤,男。被执行人安玉翠,女。康铭申请执行彭定勤、安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江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彭定勤、安玉翠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唐铭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00元,被执行人彭定勤、安玉翠至今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玉翠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橄榄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玉翠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橄榄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昌礼审 判 员  范贤春代理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