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凯竣、郭志萍与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凯竣,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萍,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凯竣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浩,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何胜利,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凯竣、郭志萍与被上诉人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浩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1、杨凯竣立即偿还借款250000元及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郭志萍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所说那个费用由杨凯竣、郭志萍负担。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凯竣、郭志萍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杨凯竣、郭志萍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凯竣、郭志萍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凯竣、郭志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根据法律规定减半收取2525元,由杨凯竣、郭志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闪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