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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崔文学、张守泽等与张丛海、周国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974号原告:崔文学。原告:张守泽。原告:张颖晴。原告:张桂英。被告:张丛海,司机。被告:周国英,养殖户。原告崔文学、张守泽、张颖晴、张桂英诉被告张丛海、周国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崔文学、张守泽、张颖晴、张桂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文学、张守泽、张颖晴、张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学、张守泽、张颖晴、张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崔文学、张守泽、张颖晴、张桂英负担。审 判 长  申孝国审 判 员  武光磊人民陪审员  路迎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