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崔文学、张守泽等与张丛海、周国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974号原告:崔文学。原告:张守泽。原告:张颖晴。原告:张桂英。被告:张丛海,司机。被告:周国英,养殖户。原告崔文学、张守泽、张颖晴、张桂英诉被告张丛海、周国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崔文学、张守泽、张颖晴、张桂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文学、张守泽、张颖晴、张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学、张守泽、张颖晴、张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崔文学、张守泽、张颖晴、张桂英负担。审 判 长 申孝国审 判 员 武光磊人民陪审员 路迎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