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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375号原告:周某甲。被告:郑某。原告周某甲为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周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现年一周岁。原、被告婚前来往时间不多,彼此了解不够,后被告未婚先孕,双方仓促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骂。同时被告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原告无法与被告正常相处,两人曾因此多次分居生活。2015年4月1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故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周某乙与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法院判决;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应认定为有一定的夫妻感情。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周某甲现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金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