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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龙,主任。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应优先适用上诉人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实施地即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网络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案由应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本案被上诉人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