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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邓养珍与查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养珍,查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邓养珍。委托代理人唐丽艳,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各半层)。代表人戴振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养珍诉被告查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养珍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养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养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邓养珍负担。审 判 员  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宇平书 记 员  李凯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