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格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33号罪犯王格。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邵中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王格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并对全部经济损失5558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0年8月19日,2012年10月16日,2014年7月1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三个���,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王格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该罪犯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为由建议对罪犯王格不予减刑。本院认为,罪犯王格在服刑改造期间,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格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 正 宇审 判 员 袁 米 娜审 判 员 谢���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思 鹏 来源:百度搜索“”